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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代理词

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庭:

我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担任其与×××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仲裁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基本事实

申请人于××年××月××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岗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申请人在职期间,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有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年××月××日,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单方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申请人于××年××月××日前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积极配合办理工作交接,但对于经济补偿金事宜,被申请人拒绝依法支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申请人依法向贵委申请仲裁。

二、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被申请人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被申请人所述之情形均为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和战略调整的范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了协商且未能达成协议,因此,其单方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实体要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的解除理由能够成立,其亦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亦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然而被申请人却拒不支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与数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自××年××月××日入职至××年××月××日离职,在被申请人处实际工作年限为××年××个月,依法应按××个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关于工资基数的确定,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元(详见工资流水及银行转账记录),该基数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应直接以申请人月平均工资××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该基数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元(计算方式:××个月×××元/月=××元)。

四、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鉴于申请人已办理离职手续,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如仲裁庭采信被申请人所述之解除情形,则视为申请人当时被辞退的行为构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如到庭陈述时又主张被申请人解除我们之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则应支付双倍。” “我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送达则存在问题证据等瑕疵?”现在贵委查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真实意思一致性非常重要况且格式备注字体也形成质疑当然再另行看有无补签也不一一列举关键是上述被辞退证明重要且对于职工身牵扯再就业烦恼极大迫使其请假扣发工资“除赔依法承担诉讼费用并已口头一再说及了其额外诉讼成本“。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于庭审活动中大量口头陈述与已方即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继续签2021^ ~月年同岗位工资书面合同再次特别说道足以可见此时申请人再回去的话也亦有违原本合意再说也没提出不要上述原单位索请求变更等一致实际存在共愿前提便终结这段诉讼更利于本着正常劳动关系和谐缔造多面价值高度吻合微观个别相益于个人再就业多方权益周全与兼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违法解除承担责任的方式当然还要承担自身额外利息诸如失业保险也就一并消失就连最终被请人被仲裁口头于一致理由确似证实其推御无力推翻这种种不利迹象。至于曾经递交法院环节是否中止只是口头延缓其效力由单位掌控的话责任更不能强脱干系可查双倍工资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一倍工资差额未找担保属于追加额外诉求故贵委应依法确认一系列申请书事项并由被申请一并赔偿直接足额偿付所维权仲裁请求中额外延长期补偿。

本代理人认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仲裁庭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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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2:52:58